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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湖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3-05-17 09:40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年版)

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编制《湖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我办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在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动办)综合协调处领取。

一、主动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公开省国动办以下信息:

1.省国动办领导及分工情况;

2.省国动办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等;

3.国防动员、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省国动办文件;

5.省国动办招录招考、主要人事变动等信息;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国动办门户网站或相关政务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提出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湖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也可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其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载体的提示,以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查询和答复。

(二)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办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直接填写提交;也可以下载《湖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根据要求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rfbysq@hubei.gov.cn。

(2)信函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邮寄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申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当面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当场提出申请,本机关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并现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书。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三)申请处理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出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我办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综合协调处是省国动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省国动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6号;

邮政编码:430071;

工作时间:8:30-12:00,14:00-17: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27-87239312;

传真号码:027-87239304;

    专用电子邮箱地址:rfbysq@hubei.gov.cn。

四、监督和救济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参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我办机关纪委投诉、举报,举报投诉电话:027-8723932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办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60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自2023年5月17日执行。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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